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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
来源:滨海司法所 时间:2014-11-18 23:07:14 点击:5364

2014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怎么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注意事项?

 

一、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

 

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以下原

 

则进行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

 

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

 

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

 

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

 

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

 

,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

 

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

 

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

 

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

 

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

 

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

 

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债务怎么分割

 

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

 

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

 

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

 

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共同债务理

 

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

 

情况。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

 

称《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的财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

 

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

 

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

 

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

 

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以

 

下简称《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

 

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

 

产。

 

(5)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中的增

 

值部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形态

 

1、以货币形态存在。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中的现金或

 

存款、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

 

费、受赠获得的礼金等财产都以货币形态存在。

 

2、以实物形态存在。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受赠的礼物、购置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

 

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财产都以实物形态存在。

 

3、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购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的政府

 

债券等财产都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

 

4、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存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财产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

 

四、怎么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

 

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

 

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

 

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

 

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这种证据因为是一方单独持有,一般

 

很难取得。在确实难以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时,补救的方法

 

是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

 

准的公文等旁证材料进行推定证明。收集这些证明材料时肯定无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过复印的方

 

式收集。在能够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的情况下,再使用到民

 

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

 

文等证据材料进行补强,证明效力更强。

 

2、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生产经营设备、受赠

 

的礼物、购买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

 

以上就是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以及怎么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对您有所帮

 

助。夫妻离婚要对夫妻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分割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不知道对方财产情况时,

 

需要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这样才能在离婚诉讼中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

 

,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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