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上午,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介绍贯彻执行《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体措施。
《办法》于8月25日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0日起实施。
那么
《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我们一起来看下
1
未实施垃圾分类的个人或单位
将被处以罚款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3.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4.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上述第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所在场所的性质进行确定。
管理责任人若未履行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3
违法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
单位及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都将被罚款
违法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未按规定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垃圾分类,让厦门更美丽
可是,问题来了
还有厦门市民
在垃圾分类上有很多疑问
可回收垃圾有哪些?
有害垃圾指什么?
那其它垃圾又是啥?
今天晨晨就再给大家讲一讲
市民小伙伴们
这些垃圾分类的知识你记住了吗?